【解讀最新期刊—月旦法學教室187期(107年5月)】
柯耀程教授本期發表《訂而不取》,討論詐欺得利罪(刑339)和詐術毀損罪(刑355)之異同為何?訂而不取構成詐術毀損損罪之判斷標準為何?
【自擬題】甲因為至A小吃店排隊久候而心生不滿。於是打電話向A訂購餐點500盒,約定取餐時間,取餐時再付款。A為應付此訂單,當日不對外營業,積極準備餐點。甲於約定時間將至前,電話告知A取消訂餐,導致A應變不及,只能將餐點送人,造成損失不眥。試問:甲訂而不取之行為,是否構成犯罪?(改編自柯耀程,訂而不取,月旦法學教室187期)
關鍵字:#實務必考熱區、#詐欺得利罪、#詐術毀損罪、#損害意圖